新华瞭望

主页 > 新闻资讯 >

全省首例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办结

日前,南昌市林业局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了赔偿协议。这是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后,全省办理的首例适用该条例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2月17日万某某、王某、姚某某3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辆闯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江西鄱阳湖南矶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接到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于3月11日依法作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鄱阳湖南矶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大片湿地植被枯萎死亡,加剧了湖区泥土裸露,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3月31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拟对万某某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林业局于公告当日函复检察机关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委托江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此次机动车辆辗轧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

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并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市林业局及时告知了赔偿义务人评估的结果,并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失金额及其他合理费用主张。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上,经过双方的磋商及市林业局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要积极主动履行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同时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万某某等3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承诺将以“赔偿+劳动代偿”形式承担磋商确定的1.7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还将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普法宣传,实现从“违法者”向“保护者”转变。

6月初,万某某等3人已将7000余元赔偿金支付到位,其余1万元将以62天的公益劳动方式代偿。该案的成功办结,有力地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法律信号,为全省林草行政执法领域查办同类型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案例支撑,更具有重要的社会宣传和警示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