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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主为汽车社会贡献更多立法智慧

时间:2015-10-08 13:21来源: 作者: 点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从立法源头规范政府限制性权力,而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正义 文/南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从立法源头规范政府限制性权力,而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正义

  文/南辰

  在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机动车限行需征求公众意见”、“鼓励机动车停车三分钟熄火”等条款,以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明确“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额入刑”,和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毒驾入刑”的建议,迅速成为汽车社会的热点话题,引发各界强烈关注。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对机动车限行给出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审稿中,增加了限行政策“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表述。

  “这不足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会让老百姓担心征求意见成为走过场的形式。”李安东委员认为,法律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比如限行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对公民已经缴纳的税费应当按比例偿还等。

  任茂东委员认为,在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中,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限购限行,而多用经济手段限制行车。

  笔者认为,部分常委会委员的担忧非常有道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当从立法源头规范政府限制性权力,而不能仅仅关注程序正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款的科学性,要考虑到立法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相关条款的精神,应当避免实用主义掩盖法治精神。

  在汽车社会安全方面,从刑法修正案(八)“酒驾入刑”,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热议的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拟入刑,再到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的“毒驾入刑”建议,都体现了立良法保平安的依法治国精神。

  笔者注意到,与几年前“酒驾入刑”立法时激烈博弈不同,无论是立法机关参与人员,还是公众舆论,对于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罚打击范畴,共识越来越统一。尤其是“醉驾入刑”从立法到执法层面,再到社会效果和良好反馈,为后续立法工作推进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而道路上一场场血淋淋的惨剧背后,往往是校车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因违法成本低而肆意采取的严重超速、超员的恶意违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将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刑罚打击范畴,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目的、法治的程序正义、平安的源头意识,符合民意期待和汽车社会法治进化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毒驾”行为对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直接、重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罚手段加以规制。“毒驾入刑”可以将刑法防卫社会的重心前移。事先防御比事后惩罚效果要好得多。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前不久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国家禁毒办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加强对毒驾的治理和处罚,进行“毒驾入刑”立法的调查研究。他指出,“毒驾入刑”问题要真正进入立法的程序,还有一些比较具体、比较复杂的问题和困难。比如说毒驾的认定,确实有一些技术困难。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把毒驾纳入刑法、列入下次刑法的修正案才有基础,才有可能。

  笔者认为,这体现了毒驾的特殊性,是科学立法必须未雨绸缪的,需要公安交管、禁毒等部门协同联动,尽快实现技术认定的突破,以响应民意和立法人员的呼吁,将毒驾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早日关进刑罚的“笼子”。同样需要联动考虑的是,随着“酒驾入刑”,以及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和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入刑的立法趋势,交通民警在执法环节面对违法人员铤而走险的情况有可能增多,暴力抗法、野蛮逃逸等情况可能增多,这就要求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在路面执法环节为民警配备更多安全保障,从执法硬件到执法策略,都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甚至极端情况的准备。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以法律条文的修改为契机,大力宣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像对待醉驾、酒驾一样,形成强大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震慑力。□

(责任编辑:朱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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